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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17 12:08:24 | 作者: 厂区车间
近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对工程参建各方提出了应对不正常的情况的意见。
由于受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各地市的砂、石、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今年五月份以来,上述材料的供应出现严重紧缺甚至无货可供的情况,因此导致短期内价格会出现巨大涨幅。
工程参建各方应提前做好不正常的情况下的风险应对、防控措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依据工程条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包含风险之外的情况,参建各方应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整理保存好购入凭证和必须的签证记录,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各地市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市场变动情况,及时、合理地发布综合参考价格,并对个别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幅度及时间做出简要说明。
自2018年7月15日零时起,所有标号混凝土结算价格以C30为例:质保价520元每方,上浮一个标号价格上浮15元,下浮一个标号,下降10元。
此次通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维护了施工公司的权利,也稳定了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但是未在价差方面做出明确的调整方案。
7月31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2、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3、已经签订合同的,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和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有关物价变化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对于原材料市场单价超过合同签署时某个比例(例如5%)的情况,可探讨定性为不可抗力原因,由发包方、承包方按比例承担上浮的价格成本。
2、如当各原材料市场单价综合上升幅度过大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协商决定是不是暂停施工(具体可参照中府办〔2018〕12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问题造成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
3、今后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谨慎考虑国家对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保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受调控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各相关的单位宜先作出保障合同各方合法利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降低经营风险。
今年以来,我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所依赖的原材料—水泥、砂、石,受市场供应影响,价格一路走高,尤其是砂、石近期供应尤为紧缺,货少价升,两月时间价格成倍番涨,给公司制作经营带来极大困难。
预拌混凝土(砂浆)是建筑工程的主体材料,保质保量供应是行业应担负的责任。为做好行业的自律约束,维护好行业秩序,确保社会有序供应,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值此非常时期,我们倡议:
一、全行业应有共识,加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做好自律约束,维护市场秩序,为社会提供有效保障。
二、高度认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在原材料供应紧缺、品质不稳定情况下,加强生产控制管理,严把质量关。杜绝使用假劣原材料生产,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创造条件。
三、企业应重视原材料市场供求价格变化,适时调整混凝土供量和价格,合理的安排经营生产,精细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把经营风险尽可能降低。
四、众志成城,抱团取暖。必须加强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和联动,推进行业统一销售合同使用;针对行业的不合理霸王条款;遏制低价中标、压价抢单行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五、鉴于行业被拖欠货款严重,现原材料又必须现金高价采购,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不胜重负,危及行业生存,建议行业实行货款两兑交易模式,确保公司制作经营有序进行。
六、顾大局、识大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以慎实稳健姿态面对市场变幻莫测挑战,携手协力共渡难关,开创行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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